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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倒卖车票罪” ——以广东佛山夫妻订火车票为例

[摘要]:自从2012年1月1日铁道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以来,虽然倒卖火车票的现象有所减少,但是依旧有很多人在高利润的诱惑下,铤而走险地去倒卖火车票。2013年1月12日,广州一对夫妻因帮助外来务工人员购票,被警方刑拘。这起案件涉及到这对夫妻是否触犯刑法、新环境下倒卖车票罪适用问题、如何更加有效的遏制倒卖车票的行为等,在全国各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关键词]:实名制;倒卖;火车票
一.背景介绍   

广州佛山钟某和叶某夫妻俩自2012年11月起,在自家经营的童装店里,通过网络帮助外来务工人员订购火车票,每张火车票收取10元的手续费。2013年1月12日,广东佛山警方查获了车票212张,票面价值共35402元,购票使用的身份证达到213张。佛山警方认定钟某和叶某共同构成了倒卖火车票罪。给出的理由是据刑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即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二.认定佛山夫妻俩购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具体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佛山夫妻俩一共被查获了212张车票,票面价值达到35402元,达到了票面数额5000元,属于《刑法》第227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因此被认定倒卖火车票罪。乍看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完全没有异议,但是真的就可以认定佛山夫妻俩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吗?笔者不这样认为。

认定广东佛山夫妻俩帮忙购票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角度考虑:

(一)单从法律本身的规定,难以认定佛山夫妻俩一定违法。

1.法条中“倒卖”的含义刑法教材一般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车票、船票后高价或者变相加价出卖。倒卖车票罪,核心含义在“倒”上,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囤积等手段,以高价卖给不特定的人,从中获取暴利,造成交通运输秩序混乱、社会不稳定、群众心理恐慌等行为。现在的火车票实行实名制,贩票者已经完全丧失加价或者变价的可能性,已经与倒卖车票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完全不同了。佛山夫妻俩并没有通过不当的手段囤积车票,高价或者变价出卖给不特定的人;同时也没有造成社会的混乱,反而给外来务工人员解决了上网买票的难处,为他们解决了通宵排队的困扰,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出行交通的压力等。

2.主观要件主要是想先低价买进车票,后高价卖出车票,谋求高利润。票贩子事先购买或控制了车票,使得广大老百姓违背自己的主观愿望,不得不从票贩子手上购买高价票,从而侵犯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但是佛山的夫妻俩并没有迫使外来务工人员违背自己的主观愿望,来买其票。同时火车票实行实名制,更没有机会去囤积票,来影响百姓买票,也就不存在低价先买入,高价后卖出的情况。其中收取的手续费,是百姓自愿提供给佛山夫妻俩的劳动费用,并非是倒卖后的利润。

(二)广州佛山夫妻和外来务工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违法。

1.在铁道部实行火车实名制后,引起了买卖所有权之间的变化,同时民刑法律关系和性质也会发生变化。在实行实名制之前,火车票所有权属于买票人或者持票人,倒票者将票的所有权通过买卖的手段倒卖给买票者,他们之间就产生了民事法律平等意义上的买卖关系;而实行实名制后,至始至终火车票所有权属于持有有效证件所有权人的,不会因为代买而发生任何变化。而代买火车票的人,没有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地位,而他只是替身份证件所有权人购买火车票。

2.佛山夫妻俩与外来外来务工人员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商量以付出一定报酬或者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外来务工人员委托佛山夫妻俩购票,并以每张火车票10元的手续费作为报酬。在确定了报酬后,佛山夫妻俩也没有借此进行加价渔利的,更不会出现高价、变价出现的情况。

3.如果明知对方没有代办车票的资格,而委托其代购车票并给予报酬就认定犯罪,那当双方商议的票款或报酬达到犯罪数额,按照刑法理论,委托方和代购方就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有偿帮助委托人处理所托的事务,一切法律后果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因此在佛山夫妻俩代外来务工人员买票情形下,外来务工群众是否都认定违法,受到刑事处罚呢?
三.总结

总之,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的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在具体立法规定未出来前,对代买火车票的行为不能够认定为犯罪。佛山夫妻俩有自己合法经营的店铺,并且有营业执照。代购行为超出了营业范围,并没有严重破坏价格秩序,俩人最多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可以按照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而不能以构成犯罪相惩罚。在主观上,佛山夫妻俩没有恶性,只是想通过自己的劳动帮助务工人员赚钱一点劳务费;在社会危害性上,也不同于贩票者,垄断票源,高价卖出。而是提前和务工人员商量,充当一个没有代购资质的中介结构而已。因此,我们的执法机构在执法的同时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全面衡量,就会避免出现情理与法理产生极度冲突的案件。

     
作者单位: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
作者姓名:李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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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23    点击次数: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