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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悦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罗某与张某、吴某(张某丈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吴某将其拆迁安置补偿的位于某安置小区一栋房子,面积为119.7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 125685元。”原告随后先后支付房款8万元。现房屋征收人毕节市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下发《未安置的被拆迁户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拆迁房可以另选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

审判
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签订的拆迁协议项下的安置小区房(面积119.78平方米)房屋项下权利由原告享有。
张某和吴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解除罗某与张某、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吴某返还罗某已付房款8万元。

评析
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案情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身份证,拟证明罗某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用以证明张吴二人将房屋出卖给罗某;第三组证据收条收据,用以证明原告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第四组证据《未安置的被拆迁户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用以证明拆迁房变更安置房后对张吴二人的安置有两种方式,一是房屋安置,二是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为3900元/平方米,被告违约不履行合同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

律师在代理意见中表示:基于张吴二人的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为保障合同交易的安全,维护信守合同方利益,应判令补偿协议下安置房的全部权利由罗某享有。

最终法院判决:张、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罗某安置小区房屋货币安置款421145.00元;驳回张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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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23    点击次数:119